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政府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具体要求,现明确以下十条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特告知如下: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要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建立逐级岗位责任制,落实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2、单位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所有单位严禁燃放包括冷烟花在内的任何类型烟花爆竹。
3、单位内部及周边显著位置必须安装悬挂硬质材质的禁放标志牌,并在标志牌上标明周边禁放安全距离为60米、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单位要在元旦、春节前持续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确保单位内部建(构)筑物的屋顶、平台、阳台、楼梯过道和房前屋后的可燃物全部清理。对确实无法清理的可燃物要用不燃材料围挡或遮挡,严防燃放烟花爆竹引燃可燃物起火。
5、在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单位内部及周边的绿地草坪和树木必须适时进行喷水增湿,尽可能降低可燃性,必要时用不燃材料防护。单位内部重点防火部位外围干草枯叶特易燃可燃物必须彻底清除。
6、单位必须组织开展普及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并分别在元旦和春节前各完成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消防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确保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
7、单位必须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立即整改火灾隐患。
8、单位在节日期间,必须落实消防值班、防火巡查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和设备,认真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9、单位在节日期间应该组织专门的巡逻看护力量,严密盯防单位内部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情况,发现违禁烟花爆竹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要积极引导市民远离单位安全燃放。
10、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积极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确保消防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坚决杜绝由于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
以上工作由各单位全面负责,对不履行本《告知书》所列的职责,发生因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行政责任。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12年1月9日




